四川汇泰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都区新都镇正和租赁站、四川汇泰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12166号
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正和租赁站,住所地新都区新都街道五桂村9社。
经营者:曾国明,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泰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4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唐忠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新都区新都镇正和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汇泰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新都区新都镇正和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都区新都镇正和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霍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