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2806号
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一街6号综合楼2层、7层、9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高荻,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雄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4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雄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雄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表示因双方纠纷已解决,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雄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