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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高新区分公司、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财保1124号 申请人:宿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萧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高新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