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812民初3283号
原告:***(曾用名***),男,1944年8月8日出生,*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公用瑞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文化东路153号东二层楼二楼北首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EP3Y22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瑞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北路瑞马大公馆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92469631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宁公用瑞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马置业公司)、瑞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马集团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2021年1月7日、2021年3月22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瑞马置业公司和瑞马集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马置业公司、瑞马集团公司赔偿***土地损失1万元(具体金额待鉴定后重新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瑞马置业公司、瑞马集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989年10月15日***取得了位于济宁市兖州区(原兖州镇××办事处××号)的住房和院落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案涉土地),兖州县人民政府向***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由兖州县土地管理局进行了填发,土地面积326.88平方米。瑞马置业公司、瑞马集团公司在该宗土地旁边开发建设了瑞马名门房地产项目。2018年9月29日,瑞马置业公司、瑞马集团公司派人趁***外出期间强行侵占并使用了***部分院落进行开发建设。综上,瑞马置业公司、瑞马集团公司在未取得***允许的情况下,将***后院占有并挖坑使用,让***遭受巨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瑞马置业公司辩称,瑞马置业公司系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瑞马集团公司辩称,瑞马集团公司与瑞马置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瑞马集团公司未在***诉称的土地上进行任何开发建设。
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9日,出让人济宁市兖州区国土资源局与瑞马置业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济宁市兖州区国土资源局向瑞马置业公司出让坐落于鼓楼街道××以北,韦园南街以西的宗地(宗地编号为兖土2018-××)、面积为36874平方米),宗地的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面积为0.5531公顷、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面积为3.1343公顷,出让价款为85000000元。2018年10月15日,济宁市兖州区国土资源局向瑞马置业公司颁发鲁(2018)兖州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确认坐落于兖州区,韦园南街以西的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归瑞马置业公司单独所有。后瑞马置业公司在上述土地上开发建设兖州瑞马名门小区房地产项目。
另查明,2018年9月29日,***向济宁市**局兖州分局西御桥派出所报警称,在兖州区中御桥南路112号其家院子被瑞马名门施工方挖了一个约15米的坑。2018年9月28日,***再次向济宁市**局兖州分局西御桥派出所报警,称拆迁的挖到了其所有的地方。诉讼中,***主张,其名下遭侵犯的案涉土地原坐落于兖州镇××办事处××号,现坐落于济宁市兖州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兖国用(89)字第××号。2018年9月29日11时许,瑞马置业公司、瑞马集团公司用挖掘机强行将案涉土地上的院落挖开,形成东西约10米、南北21.65米、深10米的大坑。案涉土地并未经过拆迁补偿,故瑞马置业公司、瑞马集团公司开发建设的兖州瑞马名门小区房地产项目所占用的土地侵犯了***的土地使用权。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兖国用(89)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土地登记审批表、视频及照片等相关证据。瑞马置业公司抗辩称,瑞马置业公司是在自己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不存在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同时根据其调查,案涉土地在九十年代已经经过一次拆迁,***所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法反映案涉土地的权属。
再查明,诉讼中,***申请对案涉院落土地被占用的面积和***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本院准许后,依法委托山东磐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申请鉴定的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1月21日,山东磐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向本院发函称,为了推动案件事实,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提出以下两种测绘方案:1、***到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加盖有自然资源局公章的带界址点坐标的宗地图。2、***与瑞马置业公司、瑞马集团公司共同到达测绘现场,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使用测绘仪器测绘***的宗地界址界限,双方指界人在测绘成果上签字确认。经协商,当事人对第2种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本院向***释明后要求***提交案涉土地加盖有兖州区自然资源局公章的带界址点坐标的宗地图。但***未能提供上述鉴定材料。2021年3月4日,山东磐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退卷函,载明由于申请人***名下位于济宁市兖州区(原兖州镇××办事处××号)的土地档案中无带界址点坐标的宗地图,无法对该土地进行测绘,因此申请退回该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主张瑞马置业公司、瑞马集团公司开发建设的瑞马名门小区房地产项目侵犯了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同时***申请的司法鉴定也因其未提供所需的鉴定材料而无法进行,***应自行承担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另根据审理查明,兖州瑞马名门小区房地产项目系由瑞马置业公司开发建设。***主张该项目是由瑞马置业公司、瑞马集团公司共同开发建设,亦无相关证据证明。综上所述。***主张瑞马置业公司、瑞马集团公司侵犯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要求瑞马置业公司、瑞马集团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