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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支行与某某、济宁公用瑞马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812民初49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支行,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路中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76827120W。 负责人:***,行长。 被告:***,男,200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许沃村20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812002********。 被告:济宁公用瑞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文化东路153号东二层楼二楼北首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EP3Y2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支行与被告***、济宁公用瑞马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2025年2月6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6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