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润扬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燕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润扬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581号
原告:**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曙区中山东路220号16C-5室。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燕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2200号(江宁科学园)。
法定代表人:孙锦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扬州润扬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龙虬镇。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号A座二十层、二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常山林,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燕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润扬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天意钢桥面铺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海建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莉
书记员徐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