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民初193号
原告:桐城市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石河村石河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2192956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世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徐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AGF6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京路与徽州大道交口金融港A3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QINTX6。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桐城市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世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桐城市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中安世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皖AD××**号车维修费96080元、施救费3000元合计99080元(具体以法院委托的鉴定结果为准);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支公司对第一项在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三、被告中安世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
2022年4月28日,原告桐城市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安世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计1191元,由原告桐城市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