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加林,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梅花大道东侧宝山东路南侧(梅花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俊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崔加林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5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加林于2022年2月18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崔加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8元,减半收取2359元,由上诉人***、***、崔加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纯
审判员 宋慧林
审判员 庞海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凯
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