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10416号
原告: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梅花大道东侧宝山东路南侧(梅花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908606880。
法定代表人:刘俊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朱浩维,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街道柳汪村18-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兆传,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 艳
书 记 员  霍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