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伟杰配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869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市伟杰配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浦工业园华清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75464209L。
法定代表人:廖勇波,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梅花大道东侧宝山东路南侧(梅花大道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908606880。
法定代表人:刘俊文,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伟杰配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杰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伟杰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苏能公司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依据该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3月31日,申请人伟杰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能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伟杰公司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苏能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