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436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淮安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安义乌商贸城(一区)9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被保全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彬。
被申请人:***,男,199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与淮安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苏0303执保2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淮安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3822元或查封扣押了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被保全人)淮安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的名下财产(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徐州行政区支行、账号为62×××72,账户余额为300005.15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其基本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徐州行政区支行、账号为62×××72的账户。
二、如上述担保人账户内的担保财产足额(余额不少于300000元),且没有权利瑕疵,解除依据(2022)苏0303执保254号民事裁定书对淮安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