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254号
申请人:***,男,199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申请人:淮安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彬。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38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并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38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保全费1739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