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06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科达仪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XXXXXXXXXXX。
投资人:XXX,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南通海鹰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工业园区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科达仪器厂与被执行人南通海鹰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无锡科达仪器厂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本院受理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无锡科达仪器厂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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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