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居民。 被告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窖湾镇三桥村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二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沂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