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奇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7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 被执行人:奇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怡丰路16号远洋新干线晶钻广场1栋商业楼1幢-OY-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77608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奇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0]18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007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款项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已确认收到该款,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0]188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到期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到期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0]188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