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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68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代管户)。 被申请人: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王某以被申请人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某某公司,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0】某号仲裁调解书,确认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债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某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作出(2020)粤0307执12796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调解确认,至今未获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