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6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为被告):奇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为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隆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上诉人奇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4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奇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奇典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工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74267.05元;2.改判奇典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559.66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承担。
***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奇典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奇典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工资、加班工资76855.41元;2.判令奇典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709.23元。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奇典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包含公司单方面放假期间工资)101268元;2.判令奇典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2019年10月4日-5日)3312元;3.判令奇典公司支付***标准工时制改为大小周的加班工资(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21528元;4.判令奇典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1个月工资差额及赔偿金14000元;5.判令奇典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5日)33120元;6.判令奇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7.判令奇典公司支付***出差费报销款180元;8.诉讼费用由***负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奇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工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74267.05元;二、奇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支付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559.66元;三、驳回奇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
关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工资、加班费差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对其主张的被上诉人上述期间应发工资数额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每月实际出勤天数,核算上述期间被上诉人的工资差额,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4月8日到期,合同到期后,被上诉人已正常出勤工作,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奇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