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7执5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被执行人:奇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怡丰路16号远洋新干线晶钻广场1栋商业楼1幢-OY-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77608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奇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41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397.9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奇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15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破产清算,案号为(2021)粤03破219号,本院已通知通申请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奇典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15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破产清算,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