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6155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182340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城山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9280623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7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2元,减半收取计534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