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2333号 原告: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城山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路10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882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688元,减半收取3344元,由原告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