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财保1049号
申请人: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进化镇城山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熊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B座九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2909.5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担保书、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2909.52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交纳(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