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财保713号
申请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徐州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向案外人支付工程款的保全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