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

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衡阳潇湘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407执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阳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阳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湘0407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于2020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月8日、5月14日、12月16日、2021年2月4日、5月25日五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名下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进行查询并对其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原租赁的门面进行了腾空交付。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名下的医保款及相关财产进行了提取、变价,共执行到位138471.53元,因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涉案众多,根据各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制作了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因债权人***对执行款分配提出异议,故对于上述执行款本院暂无法予以分配。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2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为由,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5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76800.78元(该款含本案执行费2811元)及腾空交付门面,现门面已腾空交付于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尚有执行款176800.7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倪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