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1年5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47年8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2002年10月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2010年11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
上诉人深圳市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深圳市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深业泰然水松大厦7C,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提出本案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的上诉主张,应在案件实体审理时处理,不影响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