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法定代理人***,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法定代理人***,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原审被告:深圳市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住址四川省古蔺县。
原审被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