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建贸易有限公司等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623民初14121号 原告:江苏润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302号一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9254991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三巽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民乐苑小区32栋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MKDE3K。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润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三巽建投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润建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于202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润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