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5民初4027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王某,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笪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王某、***8000元,五原告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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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