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冀0681执1435号
关于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81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81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2025)冀0681执143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