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三亚分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32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三亚分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6K34P,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和迎宾路交界口南航三亚总部基地综合楼1606-161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亚三隆旅游投资开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674817518,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南新农场23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三亚分院与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三隆旅游投资开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0271民初15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三亚分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9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三亚分院支付工程款3912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1.以311688.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79562.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三亚三隆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2元,由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三亚分院已预交上述费用,本院向其退回4022元。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02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另,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琼0271执3232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