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1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关于甲申请乙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424诉前调确155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2554.9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两次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0元。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他案的诉讼费19652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过10000元。截止2025年9月2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41652元。被执行人名下虽然登记有坐落于北京市多处不动产,但不动产已有多个查封,且设有高额抵押,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10902.9元,本院未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其他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5年9月2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考虑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限,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424诉前调确1556号裁定书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积极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