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6701号
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闫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闫家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3A02861536K。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A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1815531X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关于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闫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向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闫家营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闫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闫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