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3077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A座4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火地凰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2室-2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北京火地凰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