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902号
申请人: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XX月XX日。
被申请人: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XX街XX小区XX段城关街办翠萍小区**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军,陕西省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2020)陕0113民初3789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7500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20)陕0113民初378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申请人的反诉请求,现作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已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经询问被申请人亦同意解除对申请人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7500元或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7500元或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祁鑫
打印:扈艳红校对:庞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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