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210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民,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025。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军,山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山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059659555F。
法定代表人:刘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峰,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山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传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江书林
书 记 员 崔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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