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3789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军,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海,男,汉族,1960年3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系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陈晓慧,女,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
原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秦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公司)、第三人陈晓慧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军,张顺海,被告中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鑫,第三人陈晓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秦公司诉称,被告是一家专门从事建设类资质代办企业,原告是一家建筑公司,原告为了公司资质升级,原告找到被告,经协商2018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企业专业资质代理协议》,合同编号为18013088。原告是甲方,即委托方(甲方)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是乙方,即受托方(乙方)陕西中都实业公司,合同第一条委托代办服务事项及保证,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协助办理建筑工程二级资质升一级。合同第三条,1、代理服务费总计人民币(不含税)1450000元;2、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合同额的50%,即首款725000元;资质资料上交之后5个工作目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合同额的30%,即中期款(大写肆拾参万伍仟圆整);待网上资质证书信息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合同额的20%,即尾款290000(大写贰拾玖万圆整);乙方指定支付收款账户如下:开户行:农业银行西安高新分行营业部,账户名:陈晓慧,账号:XXXXXXXXXXX********.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预付了725000元,并如期提供了合同约定的资质资料。但是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第一条的约定代为协助办理建筑工程二级资质升一级,即被告不能代为办理原告公司的资质升级。按照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补充条款:如果未按协议约定事项办理完结该项业务的,乙方负责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额费用。按照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的(除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政策变动以外的原因),或因乙方无故拖延办理时间的,应向对方支付协议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因被告不能代为办理原告公司的资质升级,也不退还原告预交的合同款,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因被告履行合同不能,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企业专业资质代理协议》合同编号为18013088。2、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经给付的合同款48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72500元(1450000×5%),合计557500元。本案中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返还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都公司辩称:第一、合同编号为18013088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二项,原告要求解除,原告应向我方支付违约金;中途升级已经完成50%的工作量,还有个相关联合同,我们提供的是捆绑合同,如果没有大合同,我们按市场价应收取100万元;第二、升级合同支付了725000元,远远不足我方现在支出的费用。
反诉原告反诉称:被反诉人是一家建筑企业,反诉人是专业从事建筑资质咨询类企业。被反诉人是由反诉人客户介绍,并与2018年8月24日达成合作签约合同编号为:18013088和18013089两份合同。合同编号18013089第三条第2项中约定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支付款项合同额50%即72500(1450000*50%),被反诉人迟迟没有转款,直至2018年9月7日支付两份合同首付款反诉人965000元(480000*50%+1450000*50%),反诉人指定收款账户名:陈晓慧,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高新支行。合同编号:18013088中反诉人为被反诉人协助办理建筑工程二级升一级。办理周期18个月(从被反诉人支付首付款之日算起),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7日。中途于2019年5月5日下午15:31被反诉人公司员工关小蒙联系反诉人公司陆文娟告知被反诉人公司内部大小老板意见不统一,想暂停升级合同,经3次沟通,被反诉人明确终止合同。根据合同编号18013089第六条违约责任第2条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的(除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政策变动以外的原因)或因乙方无故拖延时间的,应向对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1450000*5%)。1.由于升级合同已经进行了8个月且大部分工作已经完成,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支付相对应进度比例费用797500元(1450000*5%)扣除首付款金额725000元另行支付72500元。故提出反诉请求:1、因被反诉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承担反诉人所支付企业资质升级要求进度比例费用797500(1450000*55%),扣除首付款金额725000元(1450000*55%)另行支付72500元。2、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72500元(1450000*5%)。3、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辩称:一、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所支付企业资质升级要求进度比例费用797500元,扣除首付款金额725000元,另行支付72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支付,请贵院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二、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72500元,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支付,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驳回其反诉请求。
第三人陈晓慧述称: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本身是要牵在一起的,但是因为办理周期不同,才分开签的,费用是打到我的账户,但是按照合同是各是50%,合同当时协商的总价,当时就意思了一下,大概算了下,我们一直谈的是总价,不是各是各。原告要求我返还我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专业资质代理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协助办理建筑工程二建资质升一级。办理周期为18个月内,从原告支付首付款三日算起。代理费用145万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三个工作日内,原告支给被告总合同额的50%即首款725000元;资质资料上交之后5个工作日内,原告支付给被告总合同额的30%,即中期款435000元;待网上资质证书信息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原告支付给被告总合同额的20%,即尾款290000元。被告责任和义务约定:1在委托期限完成代理事项申办工作直至取得资质证书,所包括的:①、所有申报材料的申报、审核,直至达标;②、完成原告申报所需补充相关资质人员的一切资料,直至合格......。2018年9月7日,原告将包含本案合同首付款725000元在内的共计965000元转账至被告指定的第三人账户。
庭审中,被告主张因办证须具备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员,其为原告提供19名符合办理资质条件的人员并通过原告提供的密码器登录建设厅网站,将上述人员注册至原告公司名下,待符合一定条件或时间后,为原告取得相关资质证照。
上述事实,《企业专业资质代理协议》、转账凭证、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建筑企业方应当遵守建筑市场秩序,服从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自身资质符合相关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办理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业绩、施工能力、施工设备等方面的资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案涉委托合同内容意欲规避法律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必须具备的工程业绩资质条件的规定,规避建筑业企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危害建筑市场秩序。通过挂证取得相关建筑资质的企业,虽然形式上满足了资质要求,但是其实际设计、施工能力远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承揽的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一旦发生问题,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因此该委托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合同。原、被告对该无效合同均具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并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反诉受理费1600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洁
人民陪审员 李武营
人民陪审员 毛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祁 鑫
打印:相丽华校对:庞敏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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