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886号
原告: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鑫。
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旭。
原告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艳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廉佳佳
打印:相丽华校对:廉佳佳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