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执1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83号蔡屋围发展大厦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584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羊岭镇***10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天宫村6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2022)川101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指定执行员李盖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银行、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银行存款依法进行了冻结,并于2022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执8217号执行案件中的待收执行款予以冻结(轮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已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保全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之日七日前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康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盖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