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378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帆路288弄3号1301室-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83号蔡屋围发展大厦2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