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瑞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瑞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1580号
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电调大楼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33666955。
法定代表人:唐永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男,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西四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05260G。
法定代表人:刘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义鹏,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丽,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与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男、被告长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义鹏、何智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安公司支付瑞祥公司补偿款4370818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7日暂计至2021年1月13日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88277.03元及自2021年1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得逾期付款利息(以43708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由长安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瑞祥公司与长安公司就职业学院南片区电力线路拆除迁建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双方约定:瑞祥公司作为电力线路拆除迁建单位,负责拆除位于沿××及××与红河路间的110KV万安、安辛线双回架空线路,拆除内容为拆除110KV架空双回线路、110KV双回角钢塔基等电力设施及附属物,达到净地标准,约定工期为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长安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30日内全部支付瑞祥公司补偿费(不含增值税)617.0818万元。合同签订后,瑞祥公司依约履行拆除义务,但长安公司却仅支付了180万元补偿款,剩余补偿款违约拖欠至今。虽经瑞祥公司多次催要,长安公司仍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长安公司辩称,一、瑞祥公司诉请长安公司支付补偿款缺乏依据。案涉《补偿协议》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中第一款第2项和该条第二款第1项均约定双方相互会同、协助做好电力线路拆除补偿费用的评估核实,评估核实既是双方的义务也是双方的权利,电力线路及设施拆除费用需要双方评估确定。案涉《补偿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补偿费用只是预估数额,瑞祥公司通过诉讼作为最终处理案涉纠纷的方式,应将拆除电力线路及设施费用交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做到公平公正,待数额确定后予以处理。二、在履行《补偿协议》过程中瑞祥公司存在违约情形。《补偿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工期为2018年6月30日,但至今瑞祥公司仍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案涉电力线路设施的拆除,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净地标准,没有交工竣工验收。协议签订后长安公司支付补偿费180万元,但瑞祥公司一直拖延施工,根本性的违反了合同约定。瑞祥公司存在拖延工期和履约瑕疵的双重违约,长安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拒付预估补偿费,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以上理由,请法庭驳回瑞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7日,长安公司作为甲方,瑞祥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补偿协议》,约定,电力线路拆除补偿范围为沿××及××与红河路间的110KV万安、安辛线双回架空线路。拆除内容为拆除110KV架空双回线路、110KV双回角钢塔基等电力设施。该线路为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所有。根据《东营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110KV万安、安辛线(职业学院南片区)迁建工程,长安公司应分摊迁建补偿费(不含增值税)为617.0818万元。工期要求为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标准要求为乙方作为上述电力线路拆除迁建单位,乙方按照标准完成地上电力线路及附属物全部拆除工作,达到净地标准。甲方须于协议签订后30日内全部支付乙方补偿费(不含增值税)617.0818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22日,长安公司向瑞祥公司支付补偿费用共计180万元。剩余补偿费用未支付。
长安公司当庭提交《现场勘验申请书》一份,申请对案涉拆除线路及设施进行现场勘验,以证实瑞祥公司对案涉电力线路设施没有完全拆除,存在履约瑕疵。
本院认为,瑞祥公司与长安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客观履行各自义务。引起纠纷系长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补偿费用所致,长安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瑞祥公司诉请长安公司支付补偿费4370818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瑞祥公司诉求的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依法支持以437081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至日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27日至2021年1月13日分段计算所得利息损失金额为497982元。长安公司申请对案涉线路及设备进行现场勘验,本院认为,案涉《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长安公司应向瑞祥公司支付补偿费用的履行期限,长安公司以瑞祥公司存在履约瑕疵为由拒付剩余补偿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对于长安公司的现场勘验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瑞祥公司诉请长安公司负担诉讼保全保险费,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补偿费用4370818元、利息497982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43708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57元,由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48元,由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6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艳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卢景龙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1580号
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电调大楼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33666955。
法定代表人:唐永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男,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西四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05260G。
法定代表人:刘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义鹏,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丽,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与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男、被告长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义鹏、何智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安公司支付瑞祥公司补偿款4370818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7日暂计至2021年1月13日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88277.03元及自2021年1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得逾期付款利息(以43708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由长安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瑞祥公司与长安公司就职业学院南片区电力线路拆除迁建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双方约定:瑞祥公司作为电力线路拆除迁建单位,负责拆除位于沿××及××与红河路间的110KV万安、安辛线双回架空线路,拆除内容为拆除110KV架空双回线路、110KV双回角钢塔基等电力设施及附属物,达到净地标准,约定工期为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长安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30日内全部支付瑞祥公司补偿费(不含增值税)617.0818万元。合同签订后,瑞祥公司依约履行拆除义务,但长安公司却仅支付了180万元补偿款,剩余补偿款违约拖欠至今。虽经瑞祥公司多次催要,长安公司仍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长安公司辩称,一、瑞祥公司诉请长安公司支付补偿款缺乏依据。案涉《补偿协议》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中第一款第2项和该条第二款第1项均约定双方相互会同、协助做好电力线路拆除补偿费用的评估核实,评估核实既是双方的义务也是双方的权利,电力线路及设施拆除费用需要双方评估确定。案涉《补偿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补偿费用只是预估数额,瑞祥公司通过诉讼作为最终处理案涉纠纷的方式,应将拆除电力线路及设施费用交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做到公平公正,待数额确定后予以处理。二、在履行《补偿协议》过程中瑞祥公司存在违约情形。《补偿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工期为2018年6月30日,但至今瑞祥公司仍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案涉电力线路设施的拆除,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净地标准,没有交工竣工验收。协议签订后长安公司支付补偿费180万元,但瑞祥公司一直拖延施工,根本性的违反了合同约定。瑞祥公司存在拖延工期和履约瑕疵的双重违约,长安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拒付预估补偿费,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以上理由,请法庭驳回瑞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7日,长安公司作为甲方,瑞祥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补偿协议》,约定,电力线路拆除补偿范围为沿××及××与红河路间的110KV万安、安辛线双回架空线路。拆除内容为拆除110KV架空双回线路、110KV双回角钢塔基等电力设施。该线路为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所有。根据《东营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110KV万安、安辛线(职业学院南片区)迁建工程,长安公司应分摊迁建补偿费(不含增值税)为617.0818万元。工期要求为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标准要求为乙方作为上述电力线路拆除迁建单位,乙方按照标准完成地上电力线路及附属物全部拆除工作,达到净地标准。甲方须于协议签订后30日内全部支付乙方补偿费(不含增值税)617.0818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22日,长安公司向瑞祥公司支付补偿费用共计180万元。剩余补偿费用未支付。
长安公司当庭提交《现场勘验申请书》一份,申请对案涉拆除线路及设施进行现场勘验,以证实瑞祥公司对案涉电力线路设施没有完全拆除,存在履约瑕疵。
本院认为,瑞祥公司与长安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客观履行各自义务。引起纠纷系长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补偿费用所致,长安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瑞祥公司诉请长安公司支付补偿费4370818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瑞祥公司诉求的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依法支持以437081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至日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27日至2021年1月13日分段计算所得利息损失金额为497982元。长安公司申请对案涉线路及设备进行现场勘验,本院认为,案涉《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长安公司应向瑞祥公司支付补偿费用的履行期限,长安公司以瑞祥公司存在履约瑕疵为由拒付剩余补偿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对于长安公司的现场勘验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瑞祥公司诉请长安公司负担诉讼保全保险费,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补偿费用4370818元、利息497982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43708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57元,由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48元,由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6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艳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