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电调大楼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33666955。
法定代表人:唐永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8280595Y。
法定代表人:马艳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变动较小。
4、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变动较小。
5.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变动较小。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800元后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两辆,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
7、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8、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仍有310067.60元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5民终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