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2执异7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胜利油田瑞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以下简称东营市测绘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查封被申请人长安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南一路××湖××大厦××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证第0042131号)、707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证第0042132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申请人瑞祥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的情况下,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长安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房屋于2020年9月21日被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案外人东营市测绘院与被申请人长安房地产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案外人提供的合同存在瑕疵,在被申请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合同的真实性。故案外人东营市测绘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本案的强制执行,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人瑞祥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瑞祥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鲁0502执保7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湖景大厦,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证第0042128号。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证第0042130号。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证第0042131号。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证第0042132号。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证第0042133号。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证第0042135号。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证第0042136号。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证第0042137号。冻结(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对此,案外人东营市测绘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另查明,案外人东营市测绘院提供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及收据显示,2020年9月29日,案外人东营市测绘院以工程款抵房款方式向被申请人长安公司购买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分别坐落于东营区(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证第0042131号)、707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证第0042132号)。其中,706号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4302.79元,总价款222411.34元,707号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7550元,总价款380369元。该合同附件存在时间空白等瑕疵。案外人与被申请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进行网签登记备案。
再查明,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鲁0591民初35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商业用地。查封期限为三年。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0)鲁0591民初359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一路××湖××大厦××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证第0042131号)、707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20东营市不动产证第0042132号)的查封。现本院为首封。
驳回案外人东营市勘察测绘院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建业
人民陪审员 薄其红
人民陪审员 杨翠娥
书 记 员 李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