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执保16号
本院在审理东营同润工贸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瑞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同润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瑞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301492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营同润工贸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投保同等价值的财产保险,该保险公司对本案承担财产担保责任,并出具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瑞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301492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财产明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书记员 许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