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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xx有限公司、辽宁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4613号 原告:沈阳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辽宁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沈阳xx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xx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xx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02,196元,减半收取51,098元,由原告沈阳xx有限公司承担,其余51,098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