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冠德维修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德维修有限公司、徐阳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1民初1710号 原告:广州市冠德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自编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宁夏灵武市, 原告广州市冠德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德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冠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 一、企业信息:冠德公司系于2017年8月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入职时间:2021年11月12日。 三、***曾于2022年5月27日以冠德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白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冠德公司支付加班费、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白云区仲裁委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2〕66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25日的工资差额6305.09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31日至2022年2月2日、2022年4月5日、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2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1579.31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818.13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冠德公司主张***入职后,其在入职当天通过微信、口头等方式通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打印《试用合同》给***签名,但***以各种理由推脱;在试用期满,冠德公司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但***仍以个人原因并未签订。***对冠德公司的主张不予确认,***表示冠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曾通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不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在职期间收到的工资数额:2021年11月工资为5067元;2021年12月工资12448元;2022年1月工资8132元;2022年2月工资8805元;2022年3月工资9311元;2022年4月工资8184元(扣除借支2000元,实发6184元);2022年5月工资6905.23元。 六、最后工作日:2022年5月25日。 七、申请仲裁时间:2022年9月29日。 八、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冠德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000元。 九、仲裁结果: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9日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2〕115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806.46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冠德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十、本案冠德公司诉讼请求:一、冠德公司无需向***支付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806.46元;二、***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入职冠德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2022〕660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该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冠德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冠德公司应当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21年12月12日开始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冠德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结合穗云劳人仲案〔2022〕660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冠德公司应向***支付在职期间即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305.09元及加班费1579.31元,故冠德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5月25日的二倍工资差额为57806.46元(计算方式为:12448元÷21.75天×15天+8132元+8805元+9311元+8184元+6905.23元+6305.09元+1579.31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冠德维修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806.46元; 二、驳回广州市冠德维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冠德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