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6民初7918号
原告:武昌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经营者: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武昌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被告***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邮寄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其提出时间已超过答辩期,本院对其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原告某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25443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443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某的1.5倍的标准从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22日为61462.71元),上述费用合计315900.91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某某经营部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某指同期某。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5日,三被告因共同承建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的武汉**号院子项目的装饰工程需要装饰材料,便与原告签订《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了货物单价、结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按照被告某甲公司的要求履行供货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截止2019年11月14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504438.2元,但被告某甲公司仅支付了25万元,属严重违约。鉴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具状法院,恳请支持。
被告某甲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诉状所说内容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所提供的证据并无我公司签字盖章,同时要求原告提供所有证据原件,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诉状所说内容及证据均与***无关,同时要求原告提供所有证据原件,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
某甲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2016年至2023年企业年度报告通讯地址均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道**街道**路**号**街道**路**号**路**号**浙商财富中心2号楼东门5楼。
某某经营部提交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5日的《供货合同》,载明:“甲方:某甲公司,乙方:某某经营部。供货材料名称及价格:边龙骨、国标主骨、国标卡主……国际支托。质量要求:质量按甲方要求标准,乙方提供相应检验报告。交货方式: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武汉融创中心壹号院子工地),整车货物运输费由乙方承担。交货时间:甲方电话通知乙方。付款方式:乙方提供银行账号,甲方将货款汇至乙方账户。合同签订后视(为)合同开始生效,甲方每月底30日前按实际供货数金额向乙方支付当月货款。违约责任:乙方因材料不符合甲方要求规定,乙方应负责返修或调换;甲方如未能按期向乙方付款,乙方将停止供货并追其法律责任”。该合同落款“甲方签字或盖章”处有***签字,“乙方签字或盖章”处有某某经营部的公章和谢某的签名。某某经营部称***说会拿到某甲公司去盖章,但是后来一直没有盖;其在签订案涉供货合同时没有核实***是否有某甲公司的授权。
某某经营部提交《武昌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销售单》32张,均载明购货单位为“银建装饰(融创项目工地)”或“银建装饰(融创项目)”,品名包含国际付骨、卡式龙骨、边龙骨等,销售单日期及金额分别为:2019年7月29日合计金额14518元,2019年8月6日合计金额700元,2019年8月17日合计金额25549元、8360元,2019年8月23日23814.6元,2019年9月8日23322元、14640元,2019年9月9日合计金额21190元、2400元、19140元,2019年9月17日合计金额21400元,2019年9月18日合计金额20885元,2019年9月21日合计金额22663元、1620元、19107元,2019年9月25日合计金额22332元、20310元,2019年9月27日合计金额23672元、18144元,2019年9月30日合计金额1092元,2019年10月4日合计金额47069元,2019年10月6日合计金额34758元,2019年10月7日合计金额3504元,2019年10月9日合计金额12264元,2019年10月18日合计金额1423元,2019年10月24日合计金额3378元,2019年10月27日合计金额12744元,2019年10月31日合计金额7714元,2019年11月4日合计金额11914元,2019年11月8日合计金额6320元、2019年11月12日合计金额16354元,2019年11月14日合计金额22137.6元。上述销售单金额合计504438.2元,空白处均有***签字字样,部分销售单空白处有***、***、***等人的签字字样。某某经营部称其有时送货到工地,***不在,由项目上的工人代签的,后面***又自己补的签字进行确认。
某某经营部提交结算单,载明的日期、单据号及提货金额同上述销售单,另载明提货金额小计504438.2元,2019年9月16日付款金额10万元,备注为“***农行转账”,2019年11月12日付款金额15万元,备注为“***刷卡转账”,付款金额合计25万元,合计欠款金额254438.2元。
某某经营部提交谢某与***(备注:融创***经理,微信号:***21)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6月11日,谢某称:“欠款金额254437元,我报给***”,***回复:“可以”。2020年7月20日,谢某问:“融创欠款办得怎样了?”***回复:“正在办理中”。2020年9月25日,谢某问:“融创款办得怎样了?”***回复:“问我还不如问***,他还和你联系过,和我一次都没联系过,公司里领导我也联系不上”,谢某问:“您上次说我们的资料给谁了?***说没收到我们的欠款单,我们的送货单据给谁了?”***回复:“他说这话你也信啊,当时交材料的时候还是你们吴经理在项目部交某辛公司的,你问问他看,是不是”,谢某问:“好吧。估计何时才能到款?”***称:“钱不到没办法,单子你放心,不会出错”“没事的,某乙公司肯定有,没有***会问你说欠款的事吗,既然没单子,他怎么知道欠你的款呢,你想想就知道了”。2020年10月19日,谢某称:“肖经理合计32张单据,总计提货金额:504438.2元,已支付250000元,欠款254438元”,***回复:“对的,和我弟联系好了”,谢某称:“你这个要与***核实一下,交接一下,欠款金额以及单据,谢谢,某丙公司,与***说好了”,***回复:“都和他说好了,时间也说了”。2020年10月26日,谢某向***发送名为《银建装饰(融创项目)》的电子表格。谢某称:“肖经理你看一下,确认无误,我就发给***,需要你们签字确认。肖经理:合计32张单据,总计提货金额:504438.2元,已支付250000元,欠款254438元。和上次对账一致的,就是形成数据对账单形式”,***未回复。2020年11月10日,谢某再次催款,***称:“某丁公司了,因为***没签字,你没拿到钱,我保证让***签字,这个你放心。”谢某称:“我只有小小要求,我的对账单已近(经)给***了,某戊公司签字确认一下,等融创的款到了支付给我即可”。2021年5月11日,***向谢某发送图片载明:“承诺,本人送武汉融创壹号院的所有材料最终以二十万元结清。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电话号……”并称:“以这个格式写一下,某己公司去”,谢某问:“寄件地址,我打印一下,21万,您理解一下”,***回复:“襄阳市谷城县农业局”“然后留我的电话就行了”“你按这个格式写一份,然后发给我”。2021年5月12日,谢某向***发送邮单照片载明收件人为***、收件地址为湖北襄阳市谷城县农业局,并称:“肖经理,快递已经寄出,请查收”,***称:“好的OK”“我都收过来以后送到公司,然后催他们快点付款”。2021年5月18日,谢某问:“快递收到吗?”***称:“收到了,某庚公司去”。2021年6月7日,谢某问:“目前为止,公司未收到***的相关我们的资料,到底办到什么程度了,麻烦回复一下,这事不能再拖延了,夜长梦多,万一融创150万再卡钱就麻烦了”,***回复:“我问他了说给了,公司我又联系不上一个人,你问问他看”,谢某问:“某辛公司哪位了,方便告知一下吗”,***后称:“具体的你问问***,或者公司高层,主要是我什么都不知道,也说不到一个所以然”,谢某称:“某壬公司***找了公司高层都说没收到”“事不宜迟,万一融创资金有变”,***称:“我再来问问”。此后,对于谢某的微信***均未回复。
某某经营部提交谢某与其陈述为某甲公司的成本部门员工及案涉项目负责人***(备注:***浙江银建,微信号:***96)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10月26日,谢某发送名为《银建装饰(融创项目)》的电子表格,载明的内容为标题为银建装饰武汉融创项目供货明细,明细内容基本同某某经营部提交的结算单。***称:“聊天记录发我,截图”,谢某发送其与***2020年10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加盖有某某经营部公章的《武昌兴龙装建材经营部》明细单,该明细单载明:收货单位为:浙江银建装饰(武昌一号院工地),供货金额总计504438.2元、付款金额合计25万元,应付货款254438.2元。谢某称:“你把地址发给我,我寄给你”,***回复:“杭州市西湖区**号楼东门5楼”,谢某回复:“谢谢”后发送名为《银建融创》的电子文档,该文档打开后内容同前述标题为《武昌兴龙装建材经营部》的明细单图片,但未加盖公章。谢某称:“盖章后寄给你”“我把今天对账单尽快寄给你,有消息通知我,谢谢”,***回复:“OK”。2020年10月30日,谢某发送加盖有某某经营部公章的标题为《武昌兴龙装建材经营部》的明细单照片、销售单照片,明细单、销售单载明购货单位分别为“浙江银建装饰”“银建装饰(融创项目)”,销售单照片中贴有便笺纸,分别载明“15张单据,计254439.6元整(欠款)”“17张单据,计249998.6元整(已结)”,谢某称:“杨总你好!今天给你寄出,麻烦你注意查收!”***回复:“好的”,后谢某向***发送圆通速递快递单,载明收件人为***,收件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号楼东门5楼。2020年11月12日,谢某称:“麻烦你查收一下我寄的单据资料,并协调***签字确认......”***回复:“收到了”。2020年11月18日,谢某问:“不知我们的款怎样安排的?马上就要十二月份了,一年了,公司领导怎么处理这事”,***回复:“最快1月份,12月甲方不付款”,谢某问:“对账单***签字确认了吗?”***回复:“人都没来”,谢某问:“上次你不是说他答应领导过来办理吗”,***回复:“他答应没过来”。谢某问:“能否烦请领导督促***去公司办理签字手续,首先把账核对清楚签字,这是首要工作,九月份***不是说有融创商票没拿吗?现在他们又拖到明年一月份”,***回复:“我能帮你的就是甲方给钱了通知你来结算,别的没办法”。2021年5月11日,谢某称:“***要我们材料商写一份承诺书最终结账金额,某癸公司付款”,***回复:“可以,需要他签字”。2021年5月19日,谢某称:“杨总你好!我们的承诺书已经给***并***签字,某甲甲公司,望查询,谢谢”,***回复:“好的”。2021年5月28日,谢某问:“***签字某丙庚公司收到没”,***回复:“没有,可能签收人不是我”。后谢某多次询问是否收到快递、资料,***均称未收到。2021年6月21日,谢某称:“某甲乙公司了”,***回复:“去找成本吧”“***”。2021年7月19日、7月26日谢某询问融创项目收款情况、公司领导来武汉融创项目谈判情况,2021年7月26日,***称:“应该是没谈好”,谢某称:“又抹钱还拿不到钱,这怎么办,如果没谈好款的事不是一时半会的事了”,***回复:“诶,我也想赶紧给你们弄掉,拖(的)大家都烦”,谢某问:“那我们怎么办”,***回复:“只能等等了,没别的办法”。2021年8月31日,谢某问:“某甲丙公司融创项目回款目前进展怎样?”***回复:“你问问成本***,某甲丁公司里了”“我现在在做项目了,某甲戊公司”,谢某问:“我们这个款的事谁在负责?”***回复:“***啊”,谢某问:“我们的欠款金额及资料***有吗?”***回复:“你先问问汇款情况,钱到了到时候我也会帮你们去说的”“现在重要的不是欠你多少钱,是钱什么时候回来”“钱到了,我可以跟你们协调一下”,谢某称:“刚电话***,要我们找你,这是怎么回事,***说不管这事,要我们找你”,***称:“某甲己公司,需要我回来我会配合的,某甲庚公司里都有的”“你去公司,如果需要我会过去的”,谢某称:“我们下某乙丙公司,麻烦你下某乙丙公司协调一下,你们也可以要***出面处理一下”,***回复:“某甲癸公司的人协调一下”“需要我再过去,某乙甲公司等你的”“去成本叫他们帮你沟通,我在杭州项目上”“现在不是说给你结算给你多少钱的事情”,谢某称:“可是***有可能不理会这事”“周一先到公司找成本***协调一下”,***回复:“结算收款就是成本负责的”“我工程的只是给钱的时候来给你确认协调一下”“我又不对接去甲方结算要钱,你问我钱啥时候到我也给不了你结果”,谢某称:“可是目前境况不明,没有人处理这事,我们很担心,某乙乙公司处理”,***回复:“情况就是等甲方钱回来处理”“至于钱怎么回来,这个事情不是我跟的”,谢某称:“某乙丙公司沟通一下再说”。2021年9月6日,谢某问:“某乙丁公司到底怎么处理?”***表示去找成本***,某乙戊公司项目并称:“某乙己公司就会付,不认可我去了也认可不了”“等钱到了自然就来了”,谢某称:“融创的180万,150万支付我们不是足够吗?”“而且我还写了让利承诺书,你是知道的”,***回复:“不够,够也要***同意支付你多少”。
某某经营部提交谢某与其陈述为某甲公司成本部门员工***(备注:浙江银建成本***,昵称:***,微信号:***an)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6月21日,谢某申请添加***好友并称:“***你好!我是武汉融创项目的供货商”,***添加后谢某称:“我在您办公室等您”“***说我们的承诺书资料已给成本了”“核实一下此事”,***回复:“没收到”“***让你直接找他就行了”,谢某称:“他从不接电话”,***称:“我连资料都没有,没法给你解决问题啊”,谢某称:“他接电话我就不会舍近求远来公司,希望领导重视,监管一下”“武昌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谢某……”,2021年6月28日,谢某问:“某乙庚公司处理怎样了”,***回复:“还没落地”,谢某称:“目前******二人逃避责任,要求我们签下了不平等的承诺书,却没兑现承诺付款,某乙辛公司领导出面处理这事。款从去年过年开始就闹着付款,至今已经有过去半年了”,***回复:“呃…这个事情也是没有办法,甲方这里不还没有兑付么”,谢某称:“某乙壬公司领导监管一下此事”,***回复:“一直在推进,包括甲供材的事情”,谢某称:“不然我们签订承诺书就没意义,已经亏损严重,能否有个时间”,***回复:“我只能暂时跟您汇报进度,但无法承诺时间,毕竟这个事情与甲方审核尾款息息相关”,谢某称:“***已经骗我们很多次了,极不负责任态度,某乙癸公司与你沟通一下”,***回复:“某丙甲公司会追究责任,现在要做的就是推进甲方审核进度”。2022年2月21日,谢某问:“***你好!名称:武昌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经办人:谢某”,***发送名为《武昌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资料》的PDF文件,该文件打开为案涉《供货合同》、标题为《武昌兴龙装建材经营部》的明细单及32张销售单。***称:“我这里就是这个”,谢某称:“是的,辛苦了,给您添麻烦了,在此感谢”。2022年12月30日,谢某称:“***你好!某丙己公司了,我们材料款何时支付?”***回复:“你要房子吗,要不你贴点,卖给你”,谢某回复:“要的,可以,我们几个人合起来拿房子,都可以”,***回复:“哦,我问问领导怎么处理”。2022年12月30日,谢某发送名为《武昌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资料》的PDF文件,内容同前述同名PDF文件,谢某称:“我的单据你都有的”,***回复:“某丙乙公司帮你问一下,不对,周二”,谢某回复:“我和***沟通过,几个欠款人合起来拿房都可以的”。2023年2月13日,谢某向***发送快递单照片,载明收件人***,收件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号楼东门5楼。谢某问其是否收到,***问:“什么东西”,谢某发送函件图片载明:“致:浙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司2019年承建武汉融创中心壹号院项目,贵司该项目承包人***、采购经理***约定我经营部为贵司武汉融创中心壹号院项目提供轻钢龙骨、辅料等材料,并约定每月30号付款。截止至2019年11月14日合计提货金额504438.2元(供货单据32张),已支付250000元,欠款254438.2元。备注:贵司后因故退出武汉融创中心壹号院项目,项目承包人***、采购经理***二人为此,特召集各材料供货商与贵公司来汉交接的成本部经理***见面交接,材料供货商将各自送武汉融创中心壹号院项目供货清单以及欠款金额交给***经理,***经理在***、***二人的见证下一一作了笔录,***、***二人并承诺,待武汉融创中心壹号院项目结算款到贵司后,再支付我们材料供货商欠款(我经营部已将武汉融创中心壹号院项目供货清单附32张及以上欠款金额交给***经理交由公司)。由于武汉融创中心壹号院项目工程决算款迟迟未到公司帐,拖欠我经营部欠款至今。目前,武汉融创中心壹号院项目工程决算款已到贵司(工抵房),望贵司严格督管***、***二人及时办理付款手续,并协调支付欠款。”***问:“需要交给谁么”,谢某称:“这个要和***说一声,你们收到知晓即可,给***也可以,麻烦你拿一下看后给***”后***同意谢某再发送一份。***问:“结算资料你有扫描吗,发我一份”“合同、合同清单、送货资料、对账单”,谢某发送名为《武昌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资料》及《20230213034714962_0001》的PDF文件,其中《武昌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资料》的内容同前述同名文件,《20230213034714962_0001》内容为前述某某经营部向某甲公司出具的函件图片。谢某称:“等会再寄给你”其后发送邮单照片。***问:“你们结算应该都还没办理过吧”,谢某回复:“公司从融创项目退出的时候,当时***要我们把送货单据,交给当时来武汉处理撤出工作的成本部***经理,***后期就是要联系你,要我们等融创款回来处理欠款问题。”***回复:“结算没做啊,尾款金额都没谈过”,谢某称:“谈过的”“当时***微信要我们优惠价格,后来我们按***的意见写了一个打折文件给***转交***带某辛公司”,***回复:“公司至今没收到过***转交的武汉融创项目的资料”,谢某回复:“某丙丙公司协调处理欠款问题”,***回复:“还是要跟***结算流程做一下的”,谢某回复:“好的”。2023年2月17日,谢某问:“***你好!快递收到了吧”,***回复:“嗯”,谢某称:“麻烦你了!和***说一声,谢谢”。
某某经营部提交谢某与其陈述为某甲公司法务风险部总经理***(备注:***某甲公司市场风险部,昵称:***,微信号:***15)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10月12日,谢某问:“成本***答复已将我们供应商欠款资料交某辛公司处理,不知何时有结果?盼复”,***回复:“你好不好意思,那个消费(***)收款事情现在应该他还在收,还没到账吧,这个你到时候我挂,我看到账了之后,到时候再看一看啊”。2021年10月13日,谢某问:“***你好!麻烦您过问一下***融创项目收款情况,我们已按照***的要求写了书面让利承诺书。时直(值)季末岁末,收款工作事不宜迟。望领导加大力度监控管理,尽快收回融创欠款。在此谢谢!”***回复:“会安排收的”。后谢某多次询问材料款情况,***回复“他的钱还没到”“可能拿的是商票”“钱还没有收到”。后谢某表示可以接受商票、询问抵房事情办妥与否,***均表示还在沟通,还在办。2022年11月7日,谢某问:“你与***协调怎样?”***回复:“不同意,亏损严重”“他亏损严重”后表示“你们之间的债,我没法处理”,谢某称:“这也是公司的事,希望您协调,如果我拿不到钱,某丙丁公司,毕竟是送到融创项目,事实发生了,某某工程款在公司,您应该协调处理,我已经非常诚心通过您与***沟通了,如果***一意孤行,逃避责任,我是绝不放弃的。”***称:“我尽力协调,你要为你们的认知处理事情!”“现在这个状态,与***处理好!”谢某称:“试问一个不接电话完全拒绝的人怎么处理好关系?根本不交流,唯恐留下把柄痕迹,从来不接电话,都是私下授意***行事”,***回复:“无能为力”,谢某称:“***,***作为项目承包人,某甲公司有监管权。在我们材料商债务问题没有处理完之前,公司严格监管***工程资金。”***称:“你自己和***处理”。后谢某多次要求处理,***仅称“协助处理”“你还是要找***”。
2024年5月10日,某某经营部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供货合同》、销售单、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供货合同》的签订时间和某某经营部的供货时间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某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以某甲公司名义与某某经营部签订案涉《供货合同》,但尚无证据证明***取得了某甲公司的授权,且某某经营部自述其签订合同时没有核实***是否有某甲公司的授权。***无权代理某甲公司签订案涉《供货合同》。但在某某经营部的经营者谢某催款过程中,结合某某经营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某甲公司应当知晓***以其名义与某某经营部签订《供货合同》且某某经营部已实际向其项目工地供货而未对此提出异议,某丙戊公司未回款,需***签字确认后公司即可付款,构成对《供货合同》的追认,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案涉《供货合同》对某某经营部和某甲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具体分析如下:谢某于2020年10月26日询问邮寄地址,***回复“杭州市西湖区**号楼东门5楼”,该地址与某甲公司企业年报公布的通讯地址一致。谢某向***发送《银建融创》、销售单等均显示购货单位为某甲公司的简称,***均未提出异议,且***称其是公司工程人员,故***应系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系***陈述的公司成本部人员,另其邮寄地址亦为某甲公司通讯地址,且谢某曾通过微信向其发送某某经营部向某甲公司出具的函件,***亦未提出异议,故***应系某甲公司工作人员。谢某于2020年10月30日向***微信发送明细单、销售单图片并向其邮寄,明细单、销售单载明购货单位分别为“浙江银建装饰”“银创装饰(融创项目)”,***于2020年11月12日表示收到了而此后从未对此提出异议,并表示“我能帮你的就是甲方给钱了通知你来结算”“某乙己公司就会付”。***于2022年2月21日向谢某发送内容为案涉《供货合同》、明细单、32张销售单的《武昌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资料》并称:“我这里就是这个”,且此后谢某亦向***发送过上述材料,即某甲公司实际收到并知晓案涉《供货合同》及某某经营部的供货凭证和供货金额明细,并未对此提出异议。2022年12月30日,谢某通过微信催款时询问:“某丙己公司了,我们材料款何时支付?”***回复:“你要房子吗,要不你贴点,卖给你”。通过***的回复内容可知某甲公司对其应支付材料款未提出异议,仅询问是否要房子。综上,***、***作为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均未否认购货单位为某甲公司及某某经营部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也明确提到待甲方给钱后通知结算,协商能否用房子支付材料款,即并未否认付款义务,仅以甲方款项未到、没有***签字为由推诿,应视为某甲公司对《供货合同》的追认。且从《供货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而言,销售单载明了某某经营部系向某甲公司的融创项目工地供货而非向***个人供货,某甲公司实际接收了某某经营部交付的货物并因此而获益,表明某甲公司通过收货行为亦追认了《供货合同》。综上,某甲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谢某已多次向某甲公司员工发送明细单载明欠款金额为254438.2元,某甲公司员工均未提出异议,故某某经营部主张某甲公司向其支付欠款254438.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某)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虽某某经营部与某甲公司之间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某某经营部的该主张实质系逾期付款损失,其主张某甲公司按照以25443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某的1.5倍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供货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底30日前按实际供货数金额向乙方支付当月货款”,某某经营部提交的销售单显示最后一次送货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故某甲公司至少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款。故某某经营部主张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应当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上所述,虽***无权代理某甲公司与某某经营部签订《供货合同》,但某某经营部实际已向某甲公司项目上送货,该合同已被某甲公司追认,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某甲公司承担。***、***并非《供货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某经营部主张***、***支付欠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昌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支付欠款254438.2元;
二、被告浙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昌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4438.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昌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浙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