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589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
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交的终结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58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