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6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线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萍乡华通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上埠镇坪里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线路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萍乡华通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1月15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630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华通公司在江西芦溪农商银行上埠支行账户为12×××54的存款(应冻结45万元,已冻结45万元)。**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630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已自行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3月6日,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630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公司已撤回对华通公司的起诉。现**公司申请解除对华通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华通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在江西芦溪农商银行上埠支行账户为12×××54的存款4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