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华通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行申3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凌云南路市民之家**。 法定代表人石出高,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萍乡华通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埠镇坪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不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一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赣0302行初48号行政判决:一、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芦人社伤不认字[2019]第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赣03行终79号行政判决:一、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9)赣0302行初48号行政判决;二、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行政判决;2.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芦人社伤不认字[2019]第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系因工死亡。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死亡事故不属工伤的主要证据不足。该判决中仅根据被诉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载明了“调查情况”,就认定被申请人***人社局在作出该工伤决定时进行了调查,并根据其在一审中逾期提供的证据、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生活常识,推断***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这一做法是错误的,认定***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缺乏足够证据。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中,***发生交通意外地点距***工作地点有几公里之远,这足以表明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如果事故发生是可以预见的,他必然会取消行程。不能因为潜在风险的存在,却没有停止活动而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同时,也不能因为事故发生的结果反推驾驶人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并认定其驾驶行为操作不当。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无***驾驶不当或违规驾驶的表述,表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并无过失。二审法院认定***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其次,***人社局在行政诉讼中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人社局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二审法院不仅将之视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采用,并支持了***人社局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在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系因工死亡。***驾驶电动车撞到路边树木并当场死亡,系其自身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失,更不是故意而为,属于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意外事件。从立法目的看,《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保护弱势劳动者群体的行政法规,对工伤的认定应该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伤害的发生不是职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职工在事故中存在过失,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除非存在“不得认定”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至今无任何证据证实***的死亡行为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被申请人***人社局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二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法应当驳回***再审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认定过程中,已经依法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进行了载明。***系冲出正常行使的道路范围而撞到路边的树木并当场死亡,并不是撞到突然倒在路边或横放在道路里面的树木而发生死亡的情形,并且从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被申请人了解到的情况,可以得知:道路路面并无异常,不存在安全隐患。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划定事故责任,亦未证明该交通事故存在意外因素或属于意外事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冲出正常行使的道路范围而撞到路边的树木并当场死亡,表明其并未尽到注意观察路况并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该交通事故系责任事故并非意外事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人社局作出的芦人社伤不认字[2019]第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统一制定。《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填表说明作为《工伤认定办法》的附件,也是《工伤认定办法》的一部分,填表说明的相关规定具有与《工伤认定办法》同等的法律效力。该填表说明第6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本案中,***系萍乡华通电瓷制造有限公司的职工,2018年12月8日下午1点40分左右,***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车辆撞到路边树木,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划定事故责任,***亦没有提交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证实该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造成。***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根据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驾驶电动车撞到路边树木并当场死亡,是由于本人驾驶电动车操作不当所致,本人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在这次事故中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人社局依法作出芦人社伤不认字[2019]第01号《不予认定决定书》,不认定***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芦人社伤不认字[2019]第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石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依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