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5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实际行为发生于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肖像权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原告住所地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