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02民初1076号
原告:***,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6号电信大楼,统一信用代码9135060075735485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就本案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玥婷